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5-03-31  浏览次数: 2324

为贯彻落实《江苏师范大学关于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意见》(苏师大发〔2014〕4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完善导师管理机制,强化岗位管理,落实导师责权,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指经个人申请,基层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选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具有研究生培养和指导能力的教师工作岗位。根据指导对象层次不同,分为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根据培养对象类型不同,分为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

第二条 导师岗位设置坚持总量控制、按需设岗、结构优化、动态管理。导师岗位设置方案由基层培养单位(学部及有关学院,下同)负责制订。为培养导师后备人才,试行助理导师制。

第三条 导师岗位管理实行学校和基层培养单位两级管理。研究生院是学校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导师岗位管理实行导师评聘分离制度和导师招生资格定期审核制,逐步淡化导师资格终身制、实现导师资格管理向导师岗位管理的转变。

第二章导师岗位责权

第五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须认真贯彻落实“立德树人”,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研究生教育全过程,把科学道德和学风教育纳入研究生培养各环节。加强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培养,培育研究生正直诚信、追求真理、乐于实践、团结合作的品质。全面关心研究生学习与发展,培养研究生的科学精神和学术道德,指导研究生创新学术、创新实践,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和学术诚信负有相应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重视研究生的品行培养

1.了解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熟悉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

2.教育研究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3.了解和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帮助他们解决思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教育研究生端正学风,自觉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道德。

4.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并在就业时给予指导、推荐和帮助。

(二)积极参加研究生招生与入学教育

1.按照学校和基层培养单位的安排,参与本学科学位点研究生招生简章制订,协助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2.承担分配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严格遵守考试录取过程中的保密原则、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

3.按照学校和基层培养单位的招生计划安排及要求招收研究生,积极配合开展研究生入学教育,并对所指导的研究生提出明确要求。

(三)认真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

1.参与制订(修订)本学科(专业、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根据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注意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观能动性,注重创新与实践能力的培养。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指导研究生,形成定期与研究生见面的制度。定期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及实习实践等执行情况,审核研究生外出学习计划(包括社会调查、搜集资料、参加学术会议、讲习班以及访学研修等)。对在职研究生,应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保持经常性联系,加强指导,及时沟通。按要求填报研究生培养过程的有关材料,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督促研究生按计划完成学业。

2.负责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坚持标准,严把质量关。指导研究生制订切实可行的论文工作计划,做好论文选题、开题报告、中期检查、预答辩和答辩等有关工作。根据申请学位资格条件,把握学位论文学术标准,审阅学位论文并指导研究生修改学位论文,对学位论文做出学术评价,给出是否同意送审、预答辩和答辩等意见;协助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的

送审、重复率电子检测、抽检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3.负有对所指导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支持和指导研究生从事各类科学研究和创新实践活动,对研究生进行系统的科研训练和实践指导。对研究生在学期间投稿或公开交流的学术论文、学术报告、学位论文等成果进行学术规范、保密等方面的审查。对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承担并认真完成研究生课程教学和其它培养环节的工作。积极开展课程与教学改革,根据学科前沿和职业要求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式方法,落实实践教学环节。

5.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和管理研究,注意总结研究生培养工作经验,形成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教育教学成果。

第六条 导师岗位权利

(一)具有对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制度建设的建议权。有权推荐优秀生源、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论文和科研成果等。

(二)对所指导研究生具有一定程度的选择权。有重大科研项目和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导师,享有招生指标倾斜和选择研究生的优先权。

(三)对研究生提前或延期毕业具有建议权。对因政治品德、组织纪律、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权向导师组和基层培养单位提出中期淘汰和终止培养的建议。

(四)在严格执行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校相关要求

的前提下,导师可自主安排所指导研究生的科学研究、实习实践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具有签署有关研究生培养的指导、审核、推荐意见等权利。

(六)按学校或基层培养单位有关规定获得导师岗位报酬、奖励等其他权利。

第三章导师遴选与认定

第七条 导师遴选原则

坚持标准,程序公开,按需遴选,保证质量。注重遴选学术水平高、发展潜力大的青年教师和业务素质高、实践能力强的行业企业骨干担任导师,不断优化导师队伍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及类型结构,提高导师队伍整体质量。

第八条 导师遴选条件

导师遴选的首要条件是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工作态度和责任心。根据导师类型不同,申请者职称、学位、年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等,应分别达到如下规定要求。

(一)博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条件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7周岁。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的申请者须具有博士学位。

2.有稳定的研究方向、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历,近3年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满足有关规定要求。

3.教学经验丰富,能承担博士研究生的教学任务。有独立指导硕士研究生经历,硕士生培养质量较好。

4.对学科学位点建设急需或做出重大贡献的特殊人才,以及科研业绩特别突出者可适当放宽年龄和职称的条件。

5.校外在职人员申请担任兼职博士研究生导师,须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关系且对我校学科建设做出重大贡献。根据需要,可对基本具备上述要求的申请者,在某一方面适当放宽条件。

(二)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1.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1)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除某些学科(如艺术、体育、外国语等)外,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的副教授须具有博士学位。

(2)能开设与申请学科有关的专业课程,课程内容能反映该学科最新发展成果。

(3)有较为稳定的研究方向、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近3年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满足有关规定要求。

(4)对学科建设和学位点研究生培养急需的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对入职一年以上、具有中级职称的A类优秀博士及其他科研工作特别突出的教师,可放宽职称条件要求。

(5)校外在职人员,向我校申请担任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原则上还应满足如下条件:

①具有教授职称和博士学位;

②近3年主持过国家级课题或取得过省部级以上的科研奖励;

③能够承担一定的研究生教学和指导任务;

④所在单位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关系且本人做出过重要贡献。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条件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领域的实际工作经验或教学、研究和管理经验;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

(2)高校教师须在岗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能讲授1门以上本专业学位领域硕士课程;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者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近3年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满足有关规定要求。对入职一年以上、具有中级职称的优秀博士或业务能力特别突出的青年教师,可放宽职称条件要求。

(3)校外在职人员申请担任兼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须具有本专业领域相关的行业背景、岗位经历和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能独立或协助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较好的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三)属于上述“放宽条件”的申请者,须经基层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严格审核后予以推荐。

第九条 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江苏师范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江苏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

师申请表》,按本办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基层培养单位提交有关证明和材料。

(二)基层培养单位初审。基层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遴选条件,并结合学位点建设和研究生培养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会议评审(参会人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人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方可通过,对通过的申请者,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

(三)学校审核、评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负责复核有关材料。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的,由校博士生导师特聘委员会全体会议评审表决,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评审表决。会议评审时参会人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人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方可通过。

(四)公示、公布。拟新增导师在校内公示7天,并以适当方式公布遴选结果。

(五)导师遴选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下半年。

第十条 导师认定

新调入我校的教师,凡在外校已具有导师资格(不含兼职)且与我校硕士点专业相关者,可由原单位出具证明材料,也可由本人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所在基层培养单位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取得我校对应学位授权点导师资格。博士生导师不采用认定方式。

第四章导师岗位聘任

第十一条 导师岗位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熟悉国家、省及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与相关制度规定,遵纪守法,品德高尚,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善于协作。

(二)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责任心,能认真履行导师岗位职责。

(三)有较高学术造诣、丰富科研或实践工作经验,有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了解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或相关行业职业领域发展趋势,有较好的学术成果或实践成果和工作业绩。

(四)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和其他条件可供培养研究生。

(五)能胜任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独立指导或参与、协助培养过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

第十二条 根据导师岗位总量控制的要求,校外兼职担任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申请者的基本条件应不低于本校申请者,申请者所在学校相应学科排名不低于我校相应学科;兼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一般是与学校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或共建研究生工作站合作单位、实践实习基地的具有指导能力的在职人员。

第十三条 按照导师评聘分离原则,实行导师招生资格年审制和导师岗位聘期制(一般为三年)。基层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可制订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具体条

件,对导师招生资格进行审核;研究生院复核各单位上报的名单,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给予通报,经认定后发文公布具有招生资格导师名单。学校对具有招生资格或正在承担研究生指导任务的导师予以聘任。助理导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在某一方面学有所长、术有专攻,其任职条件和聘任办法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招生资格审定程序

(一)首次申请导师招生资格或上一聘期结束后申请导师招生资格,应由导师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资格导师申请表》,经所在学位授权点导师组组长推荐,由基层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报研究生院。其他在聘期内履职情况良好的导师,由基层培养单位审核后直接推荐并报送汇总名单。

(二)研究生院负责对基层培养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保留对基层培养单位招生资格导师审核和研究生院复核结果的调整权和撤销权。

(四)当年审核通过的招生资格导师名单,由研究生院汇编成册,并在全校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布姓名、简历和业绩。

第十五条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与当年导师遴选工作同时进行。各基层培养单位应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学位点实际需要,结合聘期内导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按年度动态调整具有招生资格导师。加强对校外兼职导师聘任的管理,从严审核校外兼

职导师招生资格。

第十六条 导师组组长的聘任。一级学科、未设一级学科的二级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设导师组组长,由基层培养单位按照一定的程序推荐。推荐时应综合考虑其师德学风、学术水平、指导研究生的年限和经历、学术事务的组织协调能力等。基层培养单位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导师组组长人选,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七条 导师小组组长的聘任。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下设的二级学科(方向)、专业学位点的分支领域,根据培养规模可单独或合并设立导师小组。导师小组在导师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导师小组组长由导师组组长提名,经基层培养单位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导师组组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由学科带头人担任导师组组长除外)。导师组组长原则上只能在1个一级学科(含单独设立二级学科)学位点或专业学位点担任。导师组工作职责与导师组、导师小组组长岗位职责另行制订。

第五章导师招生管理

第十九条 为稳定各学位点研究方向和研究队伍,保证研究生指导质量,导师岗位实行专业对口原则,每位导师原则上只能在同一个一级学科(含相近的专业学位点)下2个以内的研究方向提出招生申请,并且能提供与所招生方向一致的教学、

研究及工作的成果证明。因学科发展需要,博士生导师可跨一级学科申请,跨学科的研究方向只能1个。首次招生的导师只能在1个研究方向提出招生申请。

为鼓励学科交叉、资源整合,有关导师可在学科理论基础相近、但在学科目录中跨一级学科设置的学位点指导研究生,但须确定主辅、从严控制。

对新增学位点导师招生方向限定、招生资格审查和指导人数限额的审核,在该学位点一个培养周期内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一般由一位校内导师独立指导,鼓励多导师联合培养和助理导师协助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一般应实行校内外导师合作指导制度。鼓励基层培养单位建设专兼结合的导师队伍,采用导师团队、联合指导等方式指导研究生,但第一导师须对研究生培养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校外兼职导师原则上不能单独指导研究生,必须与校内导师(助理导师)或导师团队成员联合指导。校外受聘导师确认联合指导研究生时,应与所在基层培养单位签署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尤其是界定校外导师和校内导师的责任,确定第一责任人。兼职导师同时接受我校相关规章制度约束和管理,所在基层培养单位承担与校外导师沟通与管理的责任,切实发挥校外导师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二条 实行导师招生与培养限额制度,导师招生指标的限定要求如下:

(一)每位博士生导师指导博士研究生不超过5名。

(二)每位校内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原则上单独或作为第一导师联合指导各类研究生总量不超过12名,其中单独或作为第一导师联合指导学术学位研究生一般不超过9名。

(三)首次招生的校内硕士生导师原则上单独指导各类研究生1名,或者联合指导的各类研究生不超过2名。

(四)校外兼职导师作为第一责任人,每届指导各类研究生原则上不超过2名。

第二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实行“申请—审核制”。博士研究生自主选择导师;招生录取环节应注重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强化对科研创新能力和学术发展潜力的考察。

第二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与导师的双向选择要求:

(一)各基层培养单位严格根据本办法要求,自行制定《××学部(学院)导师与硕士研究生双向选择实施细则》。于每年9月底以前完成研究生新生与导师的双向选择。鼓励授权学科试行在研究生复试时进行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二)各基层培养单位在双向选择过程中,须以适当方式公布具有招生资格导师的学科、专业、研究方向及近3年的教学科研等情况,并严格遵循研究方向限定要求。

(三)各基层培养单位在当年10月上旬将师生双向选择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基层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当年招生导师学习有关研究生培养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并安排研究生新生个人

培养计划制订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调动(调离学校、长期借调外单位工作或工作岗位有重大变动)、出国(境)超过三个月者,须配备一名导师(助理导师)协助指导;因公出国(境)一年及以上,因私出国(境)或擅自离校三个月及以上,以及因健康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等情况,导致不能履行导师职责者,应及时更换导师。

第六章导师培训、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导师培训

(一)所有导师须定期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和基层培养单位组织的导师培训。基层培养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安排落实导师培训计划,并将培训情况列入导师工作考核,与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和岗位聘任挂钩。

(二)建立新任导师岗前培训制度,所有新任导师必须参加学校专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后方可招收、指导研究生。

(三)培训方式主要有上级部门组织的短期培训,学校组织的专家讲座、现场观摩,基层培养单位的教研活动,访学和高级研修等。

(四)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经费由学校专项经费开支,并列入年度预算。学校对各基层培养单位举办的培训活动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二十八条 受聘导师的考核

(一)导师考核每3年进行1次,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研究生院负责复核,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公布。

(二)考核主要内容为导师近3年来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导师科研水平与指导能力等。其中,校外兼职导师由各学位点所在基层培养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订相应考核办法。

(三)考核等级的确定

考核等级分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等级不超过30%)。

1.聘期内能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岗位职责,基本达到相应层次导师遴选的科研或业务要求者,考核结果为合格。

2.达到导师考核合格的要求,并在研究生教育中有突出成绩者,可评定为优秀。

3.聘期内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不执行研究生培养有关规章制度,研究生培养质量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4.聘期内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省抽检1篇次不合格的导师不能评为优秀;省抽检2篇次不合格的导师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导师的奖惩

(一)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保留导师资格,对考核优秀者给予通报表扬;对其中特别优秀者(不超过考核优秀等级人数的1/3),授予“江苏师范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荣誉称号。

(二)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各级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中获奖的,学校根据学位论文获奖等级对导师给予相应奖励。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撤销其导师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者;

2.在课堂或其他公共场合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宪法、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

3.违反师德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者;

4.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严重违法乱纪等事件负有重要责任者;

5.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6.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7.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

8.因导师本人原因与所在研究生导师组或学术团队严重不团结,妨碍学位点建设或研究生培养者。

属于上述1—5情形被撤销导师资格的,不能再申请导师资格。属于6—8情形被撤销导师资格的,如要重新获得导师资格,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导师遴选条件和程序,在撤销导师资格两年后提出申请。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若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与学校原有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

为准,学校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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