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试行)(徐师大科〔2011〕8号)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3-03-13  浏览次数: 8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学院及有关研究机构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建立和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管理体系,完善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考核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工作量考核是对校内二级单位的考核。“校内二级单位”是指专业学院(含有教学任务的直属业务单位)和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以下统称“学院”)。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以各学院科研工作定额为基准。各学院科研工作定额根据教师科研工作定额测算。本办法所指的“教师”,包括校内二级单位的专任教师(含专职科研编制人员)和工程实验技术人员(以下统称“教师”)。
第二章 科研工作定额
  第四条 科研工作定额
  (一)教师科研工作定额
  教师科研工作定额(A1)是指教师当年应该完成的科研工作量,A1=Z·K。
  其中:Z为标准定额,根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及其受聘岗位级别确定(见表1);K为定额调整系数,根据教师工作性质和学科差异设定(见表2)。

表1:科研工作标准定额

专业技术职称
岗位级别
标准定额(Z)
正高
二级岗
300
三级岗
150
四级岗
80
副高
五级岗
70
六、七级岗
60
中级
八级岗
50
九、十级岗
40
初级
十一级岗、十二级岗
20

表2:科研工作定额调整系数

人员类别
调整系数(K)
专职科研编制人员
3.0
马克思主义学院
0.8
音乐学院、美术学院、体育学院、大学外语以及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专任教师
0.6
工程实验技术人员
0.3
除上述以外的专任教师
1.0
  注:专职科研编制人员若当年承担本科教学工作,其科研工作量定额调整系数为K=3×(1-Ka)。Ka取J/288与0.3的最小值,其中J为当年实际承担的教学工作量。
  (二)学院科研工作定额
  根据人事处提供的该学院当年在编在岗教师和其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含挂靠学院的研究机构人员,但不包括相关学科在机关部门任职的教师和退休返聘人员)名单,分别计算教师科研工作定额,其总和为该学院科研工作定额(T1),T1= ∑A1
第三章 科研工作量计分
  第五条 科研工作量计分范围包括:
  (一)   科研项目
  1.当年立项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2.当年实际到账的横向项目及其他外来科研经费项目。
  (二)科研成果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包括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译著,大型工具书及古籍整理成果,调研报告)、高校教材等;
  3.评审鉴定类科研成果(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4.技术转让和科技开发成果等。
  (三)获奖科研成果
  1.获得各级政府的科研成果奖励;
  2.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科研成果奖励。
  第六条 科研项目计分
  (一)   科研项目计分标准
  科研项目按项目来源及获得经费额度等因素分别计分。计分标准如下(见表3):

3:科研项目计分标准

项目代码
项目类别
基本分
(分/项)
经费分
(分/万元)
XM1
国家级重大项目
500
5
XM2
国家级重点项目
300
XM3
国家级一般项目
200
XM4
部省级项目
100
XM5
厅市级项目(不含校项目)
50
XM6
其他项目(横向项目等)
 

  (二)   科研项目计分说明
  1.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社会科学类国家级项目和自然科学类国家级项目。社会科学类国家级项目是指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类项目,以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和艺术学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基金课题等;自然科学类国家级项目是指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下达的科研项目。主要包括: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
  2.部省级科研项目是指由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根据既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放申报、评审严格、管理规范,并以国家部委办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名义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公认的部省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教育部、文化部、司法部及其他国家相关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全国高校古籍整理工作委员会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教育部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文化部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省科技厅下达的科研项目等。
  3.厅市级科研项目是指由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根据既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放申报、评审严格、管理规范,并以省各厅局部委或市主管科研部门名义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公认的厅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江苏省教育厅等有关厅局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江苏省社科联下达的科研项目,徐州市科技局下达的科研项目等。
  4.校外有关单位主持的国家级重大或重点项目的子课题,项目申请书和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通知书均注明我校作为合作单位,且课题核定经费50万元及以上到达我校财务账户,视同国家级一般项目。
  5.纵向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一次计分,以后不再计分。
  6.由多人合作承担的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计分制,相应分值计入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
  7.纵向项目科研经费数是指项目批准经费数,横向项目科研经费数是指进入学校帐户可以使用的经费;学校给予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不计算在个人所获科研经费内。
  8.在其他项目(横向项目等)经费计分时,须扣除用于购置不作为我校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经费部分。
  9.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主持人,在其项目任务书下达次年起连续两年的工作量定额不计入学院工作量定额;国家级一般项目主持人,其项目任务书下达次年的工作量定额不计入学院工作量定额。以上人员的科研工作量定额和当年科研工作量均计入学院当年科研工作量。
  第七条 科研成果计分
  (一)科研成果计分的依据是正式发表(出版)、鉴定、获奖的各类科研成果的类别、性质和学术水平。
  (二)学术论文计分
  1.学术论文计分标准(见表4)

4:学术论文计分标准

代码
论文类别
计分标准
(分/篇)
LW1
在我校科研奖励目录A类杂志发表学术论文及SCI、EI及SSCI、A&HCI收录论文
80
LW2
在我校科研奖励目录B类杂志发表学术论文及SCIE、CPCI(ISTP)收录论文
70
LW3
文科在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理工科在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版)期刊发表论文
50
LW4
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及CSSCI集刊及扩展版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40
LW5
在其他一般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0
LW6
在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论文(限首次发表)
20

  2.学术论文计分说明
  (1)被SCI、SCIE、EI、CPCI、SSCI、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以当年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准;SCI分区以实施考核时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最新年度分区表(大类)为准;C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以当年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公布的数据为准。
  (2)SCI收录的论文按分区设调整系数计算得分,其中4区论文系数为1.0,3区论文系数为1.5,2区论文系数为2.0,1区论文系数为6.0;文科A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设调整系数1.5;SSCI和A&HCI收录的论文设调整系数2.0;《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设调整系数3.0。
  (3)分别发表在同一杂志不同语言版本的论文,按不同版本最高标准奖励1次。
  (4)理工科类每篇一般应不少于2个版面,人文社会科学类每篇一般应不少于4000字。对字数和版面不满足有关要求的论文,按相应论文分值的1/3计分。
  (5)对于论文作者署名排序按字母排列的某些期刊,申请者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6)对具有高级职称的文科教师,LW5和LW6每年最多计30分;对具有高级职称的理工科教师,LW5和LW6不计分。
  (7)在国内期刊发表的论文,一般应是被中国知网(CNKI)收录并能检索到的论文,否则不计分。在内刊、期刊的增刊(专辑),新闻出版总署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布的非法出版物上发表的论文不计分。
  (三)著作类成果计分
  1.著作类成果计分标准(见表5)

5:著作类成果计分标准

代码
著作类型
计分标准
(分/10万字)
ZZ1
学术专著
60
ZZ2
主编大型工具书及大型古籍整理成果
30
ZZ3
学术编著(含正式出版的调研报告)、学术译著、高校教材
20

  2.著作类成果计分说明
  (1)学术专著是指对某个学科或某个专题经过系统地学术回顾,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应有与著作相关的研究论文发表),经过深入研究,撰写的具有创新性或在某一领域填补空白的著作;学术编著(亦称“编撰”)是指对已有的素材资料和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加工,具有一定的独到见解的著作;学术译著是指将一种语言的学术论著翻译成另一种语言所产生的著作;工具书是指广泛收集一定范围的知识材料,通过条目、类别、图表、数据等方式编排处理,有的还经过阐释、说明、提炼、浓缩的文献资料汇编,专供解决疑难问题或提供资料线索的著作;古籍整理成果是指对(中国)古代文献或书籍进行审定、校勘、标点、分段、注释、今译等加工整理的著作。
  (2)高校教材分部编教材(国家教育部指定的高校规划教材)、省编教材(省教育厅指定的规划教材)、自编教材(个人或集体编写的非规划教材)。不同类教材计分时,以计分系数调整,部编、省编和自编教材的系数分别为1.5、1.0、0.7。
若教材有编委会(主编、副主编、编委),并注明具体章节撰稿人,按撰写字数计算个人得分。该著作主编另加20分。如未注明具体章节撰稿人的,主编按成果总得分80%计算,副主编总得分不超过成果总得分的20%,其余不计分。
  (3)著作类成果均需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
  (4)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集,不作为著作类成果(有关作者的成果按编入论文计分。如系已公开发表过的论文则不计分),其编委会成员均不计分。
  (5)教学参考辅导类著作,竞赛辅导类著作、字帖类著作、非学术文献译著、文艺作品,以及著作修订本中未明确注明修订部分的等不计分。
  (四)评审鉴定类成果计分
  1.评审鉴定类成果计分标准(见表6)

6:评审鉴定成果计分标准

代码
评审鉴定成果类型
计分标准
(分/项)
JD1
发明专利
120
JD2
实用新型专利
40
JD3
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等
20

  2.评审鉴定类成果计分说明
  (1)评审鉴定类科研成果指通过我校科研部门向有关部门申请评审鉴定,且不能公开或无法发表出版的有关科研成果。主要包括我校教师以“徐州师范大学”名义,申请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和软件著作权等。
  (2)上述成果获得受理证书时按计分标准的一半计入科研工作量,获得鉴定证书后再将另一半计入科研工作量。
  (五)技术转让和科技开发类成果
  专利许可实施、技术转让和科技开发成果的科研工作量,按其实际取得的经济效益(即学校获得的净收益)计分,计分标准如下(见表7):

7:评审鉴定成果计分标准

代码
获得经济效益来源
计分标准
(分/万元)
JZ1
专利许可转让实施
30
JZ2
其他技术转让和科技开发
20

  第八条 获奖科研成果计分
  (一)获奖科研成果计分标准
  获奖科研成果计分标准根据获奖类别和等级确定(见表8)。

8:获奖科研成果计分标准

代码
奖励类别
一等奖计分
二等奖计分
三等奖计分
JL1
国家级奖
6000
4000
2000
JL2
部省级奖
1500
700
300
JL3
厅市级奖
100
60
40

  (二)获奖科研成果计分说明
  1.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2.部省级科研成果奖是指由专门的管理机构按照既定的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放申报和严格评审,并以国家部委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名义下达的科研奖励。主要包括:(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科技进步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及国家有关部委的科研成果奖等。
  3.厅市级科研成果奖是指由专门的管理机构按照既定的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放申报和严格评审,并以省各厅、局、部、委等部门名义下达的科研奖励等。主要包括:江苏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省教育科学优秀研究成果奖,徐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徐州市科学技术奖等。
  4.获奖科研成果仅指通过学校科研部门组织申报、标注“徐州师范大学”为完成单位所获得的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励。获奖成果第一完成人不是我校的,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省部级以上获奖科研成果,按我校参加者在获奖证书上的成果完成人署名排序确定计分比例。其中,国家级科研成果奖计算至第七完成人,我校教师作为第二完成人计分比例为25%;第三完成人计分比例为15%;第四完成人计分比例为10%;第五、六、七完成人计分比例分别为5%、3%、1%。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计算至第三完成人,我校教师作为第二完成人计分比例为25%;第三完成人计分比例为10%。
  部省级奖中的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计分设调整系数2.0。
  5.不分等级的获奖成果均按同类奖的二等奖计分(以颁奖文件为依据)。同一成果如当年多次获奖,以最高奖计分,不重复计分。
  6.国家级成果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在其获奖次年起连续三年的工作量定额不计入学院工作量定额;国家级成果二等奖、省部级成果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在其获奖次年起连续两年的工作量定额不计入学院工作量定额;教育部成果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其获奖次年的工作量定额不计入学院工作量定额。以上人员的科研工作量定额和当年科研工作量均计入学院当年科研工作量。
  第九条  各类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获奖科研成果等计分,除本办法另有具体规定外,均须以“徐州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申报)单位,否则不计分。
第四章 考核实施与考核等级
  第十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考核办法。各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师完成科研工作情况的有关证明,进行逐一登记、核实、计分并汇总,计算出每个教师当年的科研工作量(A2);科技处(社会科学处)根据各学院提交的科研成果原件及其他证明材料,核算该学院科研工作量总分(T2),T2 =∑A2
  第十一条 学校对学院的科研工作量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各学院对本单位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周期,可结合具体情况自行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学院科研工作考核等级的确定
  1.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结果以定额完成系数(W)表示,即W= T2/ T1
  2.学校将依据学院科研工作量完成系数,确定各单位科研工作量考核等级。W≧2,可定为“优秀”;1.5≦W<2,可定为“良好”;1≦W<1.5,可定为“合格”;W<1.0,可定为“不合格”。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三条 各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结果(完成系数)以适当方式公布,并以此为依据计算当年学院目标考核的“科研任务”基本分。
  第十四条 学校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考核等级为“合格”以上的学院,在当年学院目标考核计算总分时给予科研类的加分奖励,奖励分值P取5×(W-1)与10的最小值。
  第十五条 各年度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结果,作为学校调整科研编制数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科研工作量考核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计分过程中,如遇当事人存有异议,由所在学院的学术委员会裁定,并报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1年度开始试行。2010年以前执行的《徐州师范大学教师科研工作量暂行标准及考核定额》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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